咨詢類別:控告申訴檢察
咨詢內容:國家司法救助案件的辦理是否應以法院執(zhí)行終結為前提?(咨詢人: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qū)檢察院邱曉紅)
個人意見:關于司法救助案件的辦理是否應以法院執(zhí)行終結為前提的問題,實踐中一般以法院終結本次執(zhí)行為依據(jù),但這與司法救助的及時性存在一定的矛盾,不好把握,無法解決生活上的急迫問題,不應當以程序尚未終結為由不受理救助申請、不予救助。
解答專家王佩祥:《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下稱《工作細則》)第7條規(guī)定了人民檢察院應當救助的情形,其中第一、三、四、五、六項均以“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為條件。實踐中,有的地方在審查、審批中以人民法院執(zhí)行終結、未對賠償問題執(zhí)行到位作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的考量標準,這種考量趨于片面了。對于《工作細則》第2條規(guī)定的“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可以從以下方面予以把握:1.當事人因他人的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只有加害責任人無法賠償或者不能有效賠償?shù)?才考慮由國家予以救助。國家司法救助不是國家賠償,也不是國家代位履行民事賠償責任。2.實踐中有的人認為,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就是要經過訴訟過程,最終確實得不到賠償。這樣理解就將這一條件絕對化了,不能體現(xiàn)司法救助的及時性。辦案機關不能見死不救、見危不救、當為不為,而應當及時伸出援手,救民于危難,不應當以訴訟過程尚在進行為由不受理救助申請、不予救助,否則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以及檢察機關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中就沒有司法救助職能了,這與當前的司法實踐不符。如果經過判斷確實屬于經過訴訟也無法獲得有效賠償?shù)?應當考慮予以救助。3.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判斷是否應當予以救助,主要看幾個方面:一是當事人遭受不法侵害的類型和情況;二是不法侵害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程度;三是當事人生活困難的情況以及緊急醫(yī)療救助等需要;四是加害責任人的賠償能力。要注意從多個因素、多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