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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10個月大男嬰被姨父潑硫酸 法院怒判:不可原諒

2020-06-29 13:27:20 來源:錢江晚報

10個月大的孩子在洗澡,他擰開瓶蓋,把硫酸從孩子頭上倒下來。

那個孩子喊他姨父。

惡魔終于伏法。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故意殺人罪,死刑立即執(zhí)行,并將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杭州市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庭審中說:對于這種違背人倫,傷天害理的殘忍犯罪,哪怕他跑到天邊,也要不遺余力,將他繩之以法,檢察機關必定嚴格適用法律、從嚴從重打擊。

法院判決中有一句“在所有犯罪中,殺害嬰兒、兒童的犯罪是最不可原諒的。”

孩子在被硫酸侵蝕的一個月后死于感染和多臟器衰竭。

一個人為什么會惡劣殘忍至斯?

事情的原因僅僅是夫妻鬧矛盾,他遷怒于連襟,而后對連襟的孩子下了毒手。

罰當其罪。

夫妻鬧矛盾遷怒連襟

1996年底,被告人鄧新(化名)經(jīng)人介紹與姑娘王珂(化名)相識在老家江蘇結了婚,兩年后,兒子出生。

2004年,鄧新帶著家人來到杭州蕭山打工,沒多久,王珂的母親和妹妹一家也先后搬到蕭山居住。

婚后,夫妻倆常因瑣事鬧矛盾,甚至到了動手的地步。

最后,王珂帶著兒子和母親搬出去住。鄧新曾多次找到妹夫趙五(化名),希望他幫忙勸王珂回家,結果不歡而散。

“我前后給了她們家三萬多塊錢,可她們還要這樣對我!”鄧新認定,每次如果不是趙五從中作梗,王珂就不會如此決絕,自己也不會人財兩空,于是他決心要教訓趙五。

他拿硫酸潑了十個月大的外甥

鄧新是蕭山區(qū)某軟管廠鍍鋅車間工人,平時負責用硫酸清洗金屬器件。

案發(fā)前一晚,趁夜班時機,他從車間地溝里裝了半瓶硫酸。

2006年8月7日中午,鄧新帶著硫酸來到趙五家,不巧,趙五不在,卻正好碰見丈母娘在給趙五的兒子洗澡。

“我沒考慮這么多,只想讓他花點錢,給他找點煩心事。”一心想著報復的鄧新竟把氣撒到眼前這個僅10個月大的孩子身上,他擰開瓶蓋,把瓶中1/3的硫酸沿著外甥的頭部往下倒……

孩子撕心裂肺的哭聲讓鄧新害怕了,他撒手將飲料瓶甩到地上,騎上自行車跑了。

“小孩的頭、眼睛、臉還有身上,都變成了紫色,上面起了水泡。”鄰居說,他們聽到哭聲,沖向趙五家,“老太太抱著孩子,前胸、手臂和大腿上也有燒傷。”水泥地上,被流出液體腐蝕的地方已經(jīng)變成了白色,積水處正冒著白煙。

“是硫酸!”孩子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老人被送往浙醫(yī)二院。

案發(fā)后,鄧新一路潛逃至江蘇、安徽一帶。

2006年9月23日,孩子因被硫酸大面積燒傷后繼發(fā)感染敗血癥、多臟器功能衰竭,經(jīng)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此后的十多年,因無法證明身份,鄧新一直過著四處流浪、乞討的生活。2019年春節(jié)前夕,鄧新胃病發(fā)作,回到老家江蘇灌云縣母親家中養(yǎng)病。同年2月6日,他被當?shù)毓矙C關抓獲。

2019年2月20日,杭州市公安分局蕭山區(qū)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該案移送蕭山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5月1日,蕭山區(qū)檢察院報送杭州市檢察院審查決定。

他一再強調(diào)

自己只有傷害的心不應該定“殺人”

鄧新一再強調(diào)自己是“傷人”而非“殺人”,當時“沒有考慮這么多”,辯護人也提出鄧新沒有殺人故意,案件應該定故意傷害罪。

在全面審查案卷材料后,承辦檢察官桑濤說,“鄧新的主觀目的并非簡單的傷害,而是對潑硫酸這一行為造成后果的放任。”

鄧新多年從事硫酸使用工作,對硫酸的傷害性有清楚認知,但仍把硫酸倒向孩子最致命的頭部,更說明其主觀上是預見到死亡后果可能發(fā)生并對這一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

在具體實施時,他趁孩子全身赤裸洗澡時從頭向下淋下硫酸,足以造成孩子嚴重燒傷而無法救治。孩子被澆硫酸4小時后,全身共計45%的皮膚被Ⅲ°燒傷,皮膚大部分缺失,至死亡時全身呈焦炭樣,面目全非。

從結果上來說,鄧新潑硫酸的行為是導致孩子死亡的唯一原因。

所以,“這個行為用故意傷害罪是無法準確評價的”,2019年10月25日,杭州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被告人鄧新提起公訴。

罰當其罪!二審維持原判

2019年11月29日,鄧新故意殺人案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中,公訴人桑濤圍繞案件事實、證據(jù)進行了詳細論證和全面闡述,并對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及量刑發(fā)表了意見。“被告人鄧新采用特別殘忍方法,殘害無辜嬰兒,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對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應處極刑。被告人作案后,在外潛逃十余年,被抓后雖有如實供述等情節(jié),但鑒于其作案手法殘忍,悔罪態(tài)度一般,建議合議庭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2019年12月9日,法院依法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鄧新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鄧新不服,提出上訴。他和辯護人仍然認為案件應定故意傷害罪,孩子雖然是無辜的,但孩子家屬對激化矛盾有一定過錯,不宜判處鄧新死刑立即執(zhí)行,請求改判。

2020年3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鄧新故意殺人上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

日前,高院做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將鄧新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檢察官桑濤說,雖然從定罪上看,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會妨礙對鄧新死刑的判決,但是以故意殺人罪懲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