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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有精神疾病致使夫妻感情出現(xiàn)裂痕,丈夫兩年來兩次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桃江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該起離婚糾紛案,原告丁某(男)一次性給予被告盧某(女)經濟幫助16萬元。
原告丁某與被告盧某于2002年2月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年10月生育一女。2005年起,盧某經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2018年在醫(yī)院治療好轉后出院,但仍未徹底治愈。2021年8月丁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作出了不準許雙方離婚的判決,但此后夫妻關系仍未改善。
2022年9月,原告丁某以夫妻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為由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已是承辦法官肖力華第二次辦理他們的離婚案件,經調查,在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后,丁某對盧某不聞不問,再勉強維持雙方的夫妻關系已無必要。于是肖法官多次與丁某和盧某的父母溝通交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釋之以法,經過不懈努力,丁某最終同意給付盧某經濟幫助16萬元,并已當庭付清,雙方同意離婚。
法官說法:
離婚經濟幫助是指夫妻離婚時,若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行為。其不同于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而是從原有婚姻關系中派生出的一種法律責任。
適用經濟幫助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請求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困難且自己無力解決;二是生活困難必須發(fā)生在離婚之時,即離婚時的個人財產或者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滿足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三是提出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負擔能力。本案中,盧某系精神病患者,生活困難且無法自行解決,作為有負擔能力的丁某理應承擔一定的經濟幫助。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莫姣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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