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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劉春林)11月24日,廣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官網公布了《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意見稿提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及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不同項目的市場競爭程度實行不同管理方式。同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 意見稿指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全面落實非營利性和成本補償原則,從嚴加強收費標準調控,防止過高收費。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教學服務的,可收取學費;為在校學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費;在完成正常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與教學、生活相關聯、由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選擇的服務,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費用,學??墒杖》招允召M。學校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愿的前提下,通過引入第三方有償為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務的,學??纱召M。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及住宿費實行政府定價(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照不同項目的市場競爭程度實行不同管理方式。 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項目,可由學校據實收取 意見稿指出,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由學校提出定(調)價申請,經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核后,報同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批準。學費收取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費。學校提高收費標準,只限于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的新入學學生,老生繼續(xù)執(zhí)行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學校降低收費標準,不論老生還是新生均執(zhí)行降低后的收費標準。對同一學校同一年級的學生不得實行不同的學費標準。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學期滿繼續(xù)學習的學生,按隨讀年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復收費。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住宿費標準按照補償實際成本,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由學校提出定(調)價申請,經市、縣教育主管部門按權限審核后,報同級發(fā)展改革部門批準執(zhí)行。在相同住宿條件下,住宿費標準應保持一致。 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非營利和學生自愿原則,全省統一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由省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財政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各地在制定本地區(qū)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政策時,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可在本辦法規(guī)定的事項范圍內結合實際適當減少,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zhí)行。其中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項目,可由學校據實收??;對于國家和省已有明確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項目,按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國家和省未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由市、縣發(fā)展改革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現廣東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向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2年12月2日前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傳真:020-83134175;郵箱:fgw_jgc@gd.gov.cn;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院5號樓省發(fā)展改革委價格處(郵政編碼:510031)。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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