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產經 >

觀焦點:廣西柳城一男子酒后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后傷人獲刑,三年內被禁止飲酒

2023-06-08 17:09:37 來源:瀟湘晨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近日,廣西柳城法院宣判一起故意傷害刑事案件,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同時,依法運用刑事禁止令制度,禁止被告人鄧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

6月5日,該案判決生效,柳城法院正式將該份禁止令交付執(zhí)行,并與檢察院、司法局、社區(qū)及被告人親屬開展了聯合警示教育活動。

2023年2月24日23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酒后在柳城縣鳳山鎮(zhèn)某“電商服務站”旁遇到被害人鄧乙(化名),兩人因瑣事發(fā)生口角,鄧某某撿起路邊的一根木棍先后擊打鄧乙的頭部、胸部以及肩膀,造成鄧乙受傷。經鑒定,鄧乙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柳城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主動賠償了被害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對其所居住社區(qū)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適用緩刑。但考慮到鄧某某系貪杯酒后傷人,應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飲酒。據此,柳城法院作出判決:判處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禁止鄧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

法官釋法:

因本案屬于鄰里瑣事引起的傷害案件,且兩家有親屬關系,原本關系較好,并無基礎矛盾,同時考慮到被告人家庭屬于建檔立卡脫貧戶,家中僅有其本人、殘疾年邁父親及兩個年幼孩子,且其是家庭唯一的壯年勞動力,對其適用緩刑,更有利于從事生產經營實現家庭致富,同時能照顧家庭、陪伴孩子健康成長。又因被告人平時較為老實和善,但有一定的酒性,飲酒后對自我情緒和行為的控制力較差,本案也是因酒后發(fā)生,遂在對其適用緩刑的同時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

禁止令是對非監(jiān)禁刑的一項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是配合管制、緩刑等刑罰制度執(zhí)行的一項特別措施。是否有必要作出禁止令,需要結合具體案件的情況,并非所有判處管制、適用緩刑的案件均要作出禁止令。對需要作出禁止令的,禁止令的內容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有利于犯罪分子教育改造和重新回歸社會,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禁止令對于該犯罪行為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巨大的威懾作用,一旦被告人違反禁止令,就可能被撤銷緩刑、執(zhí)行原判刑罰。

本案中,為有效阻斷被告人再犯可能、促進其能夠得到教育矯正,確有必要禁止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

瀟湘晨報綜合柳城法院

標簽: